蘇君陽,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師范大學教育管理學院院長、教育督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為教育公平與政策、中小學管理、教育督導評估與教育治理等。
學校在開展督導評估活動前需要明確督導評估的目的。學校督導評估目的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一,保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保障學校辦學的規范;其二,保障學校辦學質量與效益的提升。前者屬于規范性目的,后者屬于發展性目的。任何一種督導評估活動的開展,都應該兼顧這兩個方面。
規范性目的旨在保障國家教育意志能夠得到有效地貫徹與執行。國家教育意志是國家之于教育事業的舉辦所產生的訴求,主要是通過教育目的、教育方針、教育法律、法規以及教育行政規章體現出來,但最終通過學校辦學活動的開展得以實現。因此,校辦學活動開展的過程在一定意義上也是貫徹與實施國家教育法律法規與教育政策的過程。為確保國家教育法律法規與教育政策能夠得到深入、有效地貫徹與執行,需要針對學校辦學建立一種切實可行的監督保障制度,以此保障國家的教育意志能夠得到更好的實現,這是各國設立教育督導制度的重要動因。
國家的教育意志訴求是通過保障與實現學校辦學的規范性來實現的。確保國家的教育法律法規與教育政策能夠在學校得到深入貫徹與執行是學校督導評估的基本目的,其對于保障與提升學校辦學的規范性水平,保障國家教育意志的實現是極其重要與不可或缺的。
發展性目的旨在保障與促進學校增能,保障與提高學校辦學質量。學校是人才培養的主要機構,因此,在對學校督導評估過程中還需要保障與提升其辦學能力水平,尤其是保障與提升所培養人才的質量水平。如果在學校督導評估過程中實現的僅僅是規范性目的——使得學校辦學符合了規范性要求,而不能保障與促進學校辦學質量的提升,那么,長此以往很可能會使學校督導評估制度失去其存在的價值基礎。
學校督導評估應將保障與提升學校的辦學質量,尤其是人才培養質量納入到其目的規定與訴求中。在一個全球競爭日益激烈的時代,如果僅僅將規范性作為督導評估目的,忽視發展性需求,那么,人才培養質量就難以得到保障,由此可能會導致國際競爭能力的削弱與失卻。因此,在學校督導評估開展過程中,應將保障與促進辦學質量,尤其是人才培養質量的提升作為其另一重要目的。
規范性與發展性兼顧——學校督導評估目的應有的雙重蘊含。規范是實現發展的基礎,發展亦不能違背規范上的要求。如果僅有規范性目的,可能會導致學校辦學質量與人才培養質量的下降。如果僅有發展性目的,學校辦學就可能會出現規范上的問題,難以保障國家教育意志得到更好的實現。因此,在學校督導評估活動開展過程中,既不應為了實現規范性目的而影響到學校的辦學與發展,也不應該僅僅出于學校發展的考慮而忽視甚至是否定對學校辦學規范性進行督導的價值。規范性與發展性是學校督導評估目的雙重屬性,二者應同時兼顧,不可或缺。(蘇君陽)(《中國民族教育》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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